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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
发布日期:2021-12-17    发布:未知

为加强标准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建设,更好地发挥委员会的作用,根据《章程》和《标准化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制度。


第一章  职责

第一条  受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委托并对理事会负责,委员会承担团体标准(以下简称核学会标准)的管理职责,具体如下:

(一)贯彻国家标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;

(二)建立核学会标准政策和规章;

(三)审批核学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计划;

(四)审批核学会标准;

(五)理事会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

第二章  工作机制

第二条  委员会采用会议的形式对核学会标准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和决定;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并表决。

第三条 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必要时根据秘书处提议经委员会主任/副主任同意,可随时召集会议。

第四条 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由副主任委员主持。

第五条  根据情况,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、现场+视频、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。

第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,委员会相关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。
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七条  委员会成员由学会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组成,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,委员若干。委员总数为单数。

第八条  委员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负责,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。设秘书长1名,常务副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1名,秘书若干。


第四章  议事规则

第九条 议事时坚持需求引领、鼓励创新、尊重科学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
第十条  议事过程中委员充分发表意见,出现重大分歧时应充分讨论、协商,达成一致;未能协商一致时,应投票表决,得票超过半数方可通过。

第十一条  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时,出席委员(或全权代表)一般要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。


第五章  委员管理

第十一条 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,应在会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秘书处,并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。连续三次不能参加会议,委员会秘书处可提出调整。

第十二条  委员会委员在聘期内因离职退休或其他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,可由委员原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,委员会秘书处作收文处理后对委员作相应调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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